10月19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以部令的形式發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對《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令第78號)作了如下修改:名稱修改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刪去“公安消防”;第五條第一款增加一項“(四)法律規定應當由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對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住宅工程還應當提交《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第九條修改為“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未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此外,對部分條文的文字作了相應的修改。